【商標先申請原則】什麼是商標的先申請原則?先申請原則的例外有哪些?

商標先申請原則

商標先申請原則是根據商標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所訂定出來的原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主要規定商標不得註冊的情事,也就是列舉部分無法取得商標權的情形,其中最常造成申請人無法順利取得商標權的因素之一,就是下方第10款之規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從此條款可以知,重點在於兩個部分,先申請原則的適用範圍不限於相同的商標,也不限於同一個類別,只要兩者商標的近似程度及其類別的類似程度,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疑慮,則會大大降低申請在後的商標取得商標權的機率!(什麼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延伸閱讀:【商標指定類別】想申請商標註冊,卻不知屬於哪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

因此申請商標註冊前,透過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進行事前查詢是相當重要的,若有發現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類別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藉由良好的商標檢索及分析,即可馬上進行商標修改或是擬定應對策略,以增加取得商標權的機率,並可減少因無法取得商標權而白白浪費的申請費用!

從上圖可以更清楚地知道,想要讓取得商標權的機率提高,就應該朝與前案商標,商標圖樣不近似及商品或服務類別不類似的方向進行(即色塊顏色較淺的右下角)若真的無法避開,也請至少符合「商標圖樣不近似」或「商品或服務類別不類似」其中之一條件,意思就是若真的無法避免商品或服務類別類似,就請修改商標圖樣,使之與前案商標不近似,反之,若真的無法避免商標圖樣近似,就請不要使用與前案商標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商標先申請原則的例外

談到法律的原則,通常就會有例外,而商標的先申請原則也是如此!

根據上述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後段有一例外規定:「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意即只要經前案的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同意,且非「顯屬不當者」,則可以取得商標權。

而此「顯屬不當者」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有詳細條列其情形(共3款)。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
本法(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
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
三、其他商標專責機關認有顯屬不當之情形者。

以上三款即為不適用商標先申請原則例外之情形,其中第一款(參考本文第一張圖片),當你的商標圖樣與前案相同且指定同一商品或服務類別(即綠色框的部分),則無法藉由前案的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同意而取得商標權;

而第二款,當前案的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則無法藉由前案的]商標權人同意而取得商標權;

至於第三款,則是把顯屬不當之情形的認定,交由商標專責機關(即智慧局)的裁量權決定,只要智慧局認定有顯屬不當之情形,則無法藉由前案的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同意而取得商標權。

有其他專利商標的問題,歡迎私訊智財榕樹官方LINE喔!

專利商標保護,請找智財榕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