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什麼是著名商標?著名商標有哪些特殊規定呢?

何謂著名商標?

想知道何謂「著名商標」,就要先知道「著名」在我國的定義為何?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從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可知,著名商標為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商標,重點在於要有客觀證據證明,而非僅有主觀認為即可。

著名商標之認定

足以證明為著名商標的客觀證據從何得來呢?瀏覽器關鍵字搜尋的結果可以作為客觀證據來源之一!當一個商標的關鍵字或關鍵圖被拿來搜尋,而得到的搜尋結果,都可以很明確地得知,這個商標是被用於某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且可以看到很多人都知道或是討論,甚至有大量的愛好者及粉絲正在評論或是推薦以該商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此時,上述的客觀證據及資料越多,就越能證明該商標屬於著名商標

從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相關判例中,也可以得知法官認可的客觀證據包含: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門市數量、官網商品照片、商標及其商品或服務之新聞媒體報導次數、各類行銷資料、標有其商標之產品DM、與其他知名廠商聯名的商品、標有其商標商品每年出貨量等。

著名商標的特殊規定

有關著名商標的相關特殊規定,可在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商標法第70條中看到。

其中,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為阻止他人以著名商標提供同一或類似商品之相關規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是阻止他人以著名商標或近似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之相關規定;而商標法第70條是針對侵害有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之相關規定。

著名商標的特殊規定 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

著名商標之排他權(專用權)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由此可知,尚未取得商標權的著名商標可以透過上述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初步維護其基本商標專用權,然而,即便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初步爭取權益,還是會建議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以透過商標法第70條取得更完善的權利保護!(詳見本文章後半段)

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不論著名商標有無申請商標註冊,只要新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其近似的程度,有造成相關社會大眾混淆誤認的疑慮,或是有減少或損害該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的疑慮,該新申請註冊的商標就無法取得商標權!

此款與先申請原則(第30條第1項第10款)相比,少了對於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或類似的限制,意思就是即便你的欲申請商標註冊的類別與著名商標的類別不相似,甚至天差地遠,只要你的商標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就無法取得商標權!而且該條款是無論著名商標是否有取得商標權都適用!(延伸閱讀:【商標先申請原則】什麼是商標的先申請原則?先申請原則的例外有哪些?)

關於著名商標的此特殊規定,源自於民國82年商標法修正內容,此修正初次將「但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該但書加入商標法中,是由於著名商標之高知名度,很常會有各種聯名或是跨足新產業的情況發生,若是讓他人隨意以著名商標申請註冊於其他類別,將有造成相關社會大眾混淆誤認的疑慮,或是有減少或損害該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的疑慮,故增訂但書規定免受商品性質之限制。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若有經過著名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則可取得商標權!

取得商標權的著名商標之權利主張

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此規定是針對有取得商標權之著名商標,被侵害商標權的態樣,從法規的內容可知,侵害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並不侷限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類別,與非著名商標之規定(商標法第68條)並不相同,只要有使用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就會被視為侵害該著名商標的商標權。

此外,侵害著名商標商標權之相關規定,也不侷限於他人以著名商標作為商標之使用,舉凡以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都會被視為侵害該著名商標的商標權。

結論

由於著名商標有諸多規定與非著名商標略有差異,其權利範圍相較於非著名商標也比較廣,因此,大家在使用商標、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等,千萬要注意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囉!

有其他專利商標的問題,歡迎私訊智財榕樹官方LINE喔!

專利商標保護,請找智財榕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