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有何差別呢?
申請商標註冊常會遇到的問題之一:「就是我該用個人的名義當作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呢?還是要用公司的名義當作申請人呢?」
在這個問題得到解答之前,要先知道商標權就是一種財產權,必須擁有這項權利,才能合法享有這項權利所帶來的利益,身為企業主,最終的目的當然就是要獲得品牌價值所伴隨而來的盈利!
假設你是獨資的企業主,一切的盈利分配都可以由你自己決定,那你當然可以任意選擇要用個人名義或是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但如果是採取合資的企業主們,一切的盈利分配及商業計畫,都需要合夥人彼此互相討論與協調,所以權利並不能都著重在某些人或某個人身上,畢竟企業是合夥人共同持有的,當然,屬於財產權的商標權也不例外!
試想,「身為合夥人之一的你,如果不是商標權人,反而其他合夥人才是商標權人,你以為你是合夥人就可以任意使用你們企業的商標,但實際上,你不是商標權人,身為商標權人的其他合夥人是可以對你任意使用商標的行為提告的!」
因此,通常會建議採取合夥模式的企業主,以公司名義作為申請人,如果沒有以公司名義,也至少以所有合夥人個別的名義一起作為申請商標註冊的共同申請人,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產生!

以「麻古茶坊」的商標為例,就是以企業主本人的個人名義作為申請人,且順利取得商標權後,便成為商標權人(即可合法使用該商標的人)!
因此若沒有商標爭議,可以間接推測,麻古茶坊有很大的可能是由簡秀娟獨資創立的!
以所有合夥人的個人名義或單純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又有何差別呢?
若是以所有合夥人的個人名義作為申請人,則適用商標法第7條、第28條及第46條之共有商標相關規定。
商標法 | 法條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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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選定代表人、應受送達人) |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
第28條 (共有商標申請權) | 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 前項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前項規定,於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
第46條 (共有商標權) |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
由上述的條文內容可以得知,只要是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權(即以所有合夥人的個人名義作為申請人),不論是提出申請的階段(共有商標申請權)或是取得商標權後的階段(共有商標權),有權利上的變更,基本上都需要所有合夥人一一同意(除了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
而單純以公司名義作為申請人,就可以避免權利變更之申請所產生的繁雜程序,因此,若是一間規模較大的公司,通常就會建議直接以公司的名義作為申請人,而不是以所有合夥人個別的名義,而此種情況,有關商標權的變更,絕大部分都會透過公司內部的董事會或是依據合夥契約的內容做決定。

例如台灣之光台積電為世界級的大規模公司,就是以公司名義「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
結論
- 若是採取合資的企業主(合夥模式),千萬不要只是合夥人,而是要成為商標權人。
- 若是以公司名義作為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股份或彼此的合夥契約對於商標權的約定內容。
- 若是採取合資的企業主(合夥模式),且以有合夥人的個人名義作為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要留意任何商標權的變更,基本上都需要所有合夥人一一同意(除了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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