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並存同意書是什麼?認識商標並存同意書

商標並存同意書

什麼是商標並存同意書?何時需要提供商標並存同意書?

商標並存同意書,又稱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簡單來說,就是當商標審查過程中,被智慧財產局初步認定你的商標與他人先申請或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類別時,可以用來克服商標先行核駁理由,讓商標順利通過審查,以取得商標權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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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並存同意書是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而存在的,主要是商標專責機關為了降低指定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類別的近似商標之間日後產生爭議的可能性,以作為兩商標所有人達成商標並存共識的依據來源。

商標法 第30條第1項第10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商標並存同意書的限制條件

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能以商標並存同意書的方式使商標核准,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後段之規定,除了經過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外,還要「非顯屬不當者」,才能透過商標並存同意書取得商標權。

換句話說,若有顯屬不當的情形,就無法透過商標並存同意書這個手段,使商標核准取得商標權,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對於顯屬不當者有詳細之規定,其主要列有三種情形。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
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
三、其他商標專責機關認有顯屬不當之情形者。

由此可知,當兩商標屬於相同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類別)、已註冊的商標受禁止處分或被智慧財產局認有其他顯屬不當等情形,就無法適用商標並存同意書。


結論

雖然商標法提供商標並存同意書這個手段,讓與前案近似的商標可以順利核准,但商標並存同意書依然是取得商標權的下下策,畢竟先申請或已註冊的商標原本就是要防止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類別,其與申請在先的商標是存在著利益衝突的,故要從先申請人或商標權利人那取得商標並存同意書是不容易的。

除此之外,還要留意商標並存同意書的限制條件,如有顯屬不當者,是無法適用商標並存同意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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