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專利三性(專利三要件)?

專利三性(或稱為專利三要件)是取得專利權最主要的三個要件,根據專利法之規定,在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應給予發明專利時,要考量「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以及是否有法定不予專利之事由及有無其他不予專利的情況。
其中,「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三項,就是申請發明專利時,不可或缺的「專利三性」。
而對於設計專利而言,其專利三性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創造性」,其中的第三項與發明專利不同,不是進步性,而是稱為創造性。
以下針對專利三性(專利三要件)分別說明,帶大家初步認識專利三性!
有關專利要件更詳細之說明,可以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發明專利)及第三篇第三章專利要件(設計專利)。
專利要件一:產業利用性
專利三性中的第一項要件為產業利用性,三種專利(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皆需要符合此要件,其分別規定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發明專利)、第120條(新型專利)及第122條第1項前段(設計專利)。(延伸閱讀:【選擇專利類型】專利有三種,該申請哪種專利?教你選擇適合的專利類型!)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根據專利法,產業利用性之概念僅以「可供產業上利用」規定,並未明文規定產業之定義,然而一般共識認為專利法所稱產業應屬廣義,其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而產生技術性的活動,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能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智慧局即會認定該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且具有產業利用性。
若是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之創作,仍不具產業利用性!例如,為了降低全球暖化造成的傷害,而發明一種以能吸收紫外線的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此發明很顯然是不能被製造或使用之創作,因此不具產業利用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
專利要件二:新穎性
專利三性中的第二項要件為新穎性,三種專利皆需要符合此要件,其分別規定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後段(發明專利)、第120條(新型專利)及第122條第1項後段(設計專利)。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若在申請專利前,某創作是沒有出現在任何先前技術之中,則該創作具有新穎性。
其中,出現在先前技術指的是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以及已為公眾所知悉。
簡單來說,該創作已經被公開或曾被公開或使用,就不具新穎性了!
而新穎性又可以分為絕對新穎性及相對新穎性(或稱非絕對新穎性),前者指的是專利申請前,其創作不得在國內或國外任何地區有公開及使用的情形;後者則是先前技術有地理上或形式上之區別或限制,專利申請之技術僅是在國外使用,則視為非失去新穎性。目前我國採用的是絕對新穎性之標準,且目前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亦同。
專利要件三:進步性或創造性
專利三性中的第三項要件就是進步性或創造性,此第三要件若是在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則稱為進步性,其分別規定於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及第120條;而該第三要件若是在設計專利,則稱為創造性,其規定於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設立專利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專利權人公開創作內容,使公眾能利用該創作,而授予專利權人對於該創作,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他的專利權。(延伸閱讀:專利權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專利的存在?專利又分為哪幾種呢?)
故對於先前技術並無貢獻之創作,是沒有授予專利權之必要的。
若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就會被認為是對先前技術無貢獻之創作,而被視為不具進步性,導致無法取得發明專利。
同樣地,若該創作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能易於思及者,也會被認為是對先前技藝無貢獻之創作,而被視為不具創造性,導致無法取得設計專利。
而在審查是否具有進步性或創造性之前,都會先審查是否具有新穎性,若該創作在事先即被判斷不具新穎性,那就不會再針對進步性或創造性進行審查了!
如何評估發明或創作能否取得專利呢?
專利三性(專利三要件)為取得專利權最基本的要件,你的創作(發明、新型及設計)沒有專利三要件,就無法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但除了專利三性外,尚有其他法定不予專利之事由及有無其他不予專利的情況,需綜合考量,才能順利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有關專利三性(專利三要件)的比較及說明
| 專利要件一 | 專利要件二 | 專利要件三 | ||
| 要件名稱 | 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 | 進步性 | 創造性 |
| 適用類型 |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1 設計專利 |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1 設計專利 |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1 | 設計專利 |
| 法規依據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及 第122條第1項前段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後段、第120條及 第122條第1項後段 | 第22條第2項及第120條 | 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
| 1雖然新型專利也要符合專利三性,但新型專利在審查時,僅會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針對專利三性進行實體審查,但若是不符合專利三性的新型專利,可以透過專利舉發制度,將其專利權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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