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認識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判斷重點!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簡介

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判斷之流程

臺灣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斷流程,如下圖,在比對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內容是否符合文義讀取或適用均等論之前,要先解釋請求項,並分別解析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

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判斷流程圖


認識「文義讀取」

文義讀取是什麼?文義讀取的意義

當經解釋及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權利範圍)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都出現或存在於經解析完的被控侵權對象中,則可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該被控侵權對象,或稱該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故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

如何判斷是否符合文義讀取?文義讀取的判斷原則與方式

-文義讀取的判斷原則

將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

比對結果若發現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都能各別對應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且對應的技術特徵均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

然而,比對結果只要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不符合文義讀取」。

上述所謂的技術特徵相同,有以下三種情況:

  1. 完全相同
  2. 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 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文義讀取的判斷方式

文義讀取的判斷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直接比對的方式,也可採用列表比對的方式,直接比對的方式能初步且快速判斷是否符合文義讀取,適合較簡單的技術層面,而列表比對的方式,能夠一目瞭然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之間的異同,適合較複雜的技術層面,兩者比對方式說明如下表。

比對方式說明內容
直接比對直接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
列表比對先逐一列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再分別進行比對。

而根據不同的比對標的,大致上又可分為物、組合物、方法及物之用途等,各種不同比對標的的判斷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表。

比對標的判斷方式(注意事項)
就該物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物的結構、元件、成分或其間之關係等進行比對。
組合物就該組合物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組合物的成分、組成比例進行比對。 (但原則上,不比對被控侵權對象所含之雜質或製造過程之殘留物,原則上不予比對。)
方法就該方法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方法的步驟、條件或其間之關係等進行比對。 (若請求項中未界定方法之步驟,則應比對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 之物及用途。若請求項中有界定方法之步驟,則應比對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之物、用途及方法的步驟。)
物之用途比照標的為方法之比對方式。


認識「均等論」

均等論的使用時機

若被控侵權對象經判斷不符合「文義讀取」,未構成文義侵權,而專利權人另主張適用「均等論」時,則應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

均等論是什麼?均等論的意義

由於專利權範圍是以請求項為主,並以說明書及圖式為輔,然而,要完全以文字的方式精確或完整描述申請專利之發明,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故為了彌補文字可能造成的限制,專利權範圍便有了可適度擴大至與請求項界定之範圍為均等的範圍(均等範圍),而非僅限於請求項界定的範圍(文義範圍,即文義讀取的範圍)。

由此可知,均等論是基於保障專利權人之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系爭專利之 請求項的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

如何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均等論的判斷原則及方式

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的差異,在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兩者之間具有實質差異,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相反地,如果兩者之間不具實質差異,且沒有均等論之限制事項時,則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均等侵權」。

-均等論的判斷原則

  • 不得採用「整體(as a whole)比對」之方式:不可以用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整體技術手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技術內容直接進行比對。
  • 以「相異技術特徵逐一(element by element)比對」之方式:在判斷不符合文義讀取後,僅需針對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不相同的部分,進行逐一比對,判斷這些不相同的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
  • 必要時得以「一對多或多對一」比對:即使被控侵權對象以單一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執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多個技術特徵組合後之功能,或被控侵權對象以多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執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單一技術特徵之功能,均得以認定為對應技術特徵而進行二者是否為均等之比對。例如被控侵權對象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的兩個元件,變成一體成型的單一元件,當各元件皆能夠獨立執行特定功能並得到特定結果,得以該一體成型的單一元件與專利之請求項中的兩個元件進行比對。
  • 應符合「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s Rule / All Limitations Rule) 」:被控侵權對象應包含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如果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該被控侵權對象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均等論的判斷方式

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特徵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可以透過「三部測試(triple identity test or tripartite test)」「無實質差異測試(insubstantial difference test)」這兩種判斷方式進行測試,兩者比較如下表。

判斷方式三部測試(triple identity test or tripartite test)無實質差異測試(insubstantial difference test)
判斷標準若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是以實質相同的方式(way),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二者為均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的對應技術特徵之間的差異為非實質改變(insubstantial change)者。對應技術特徵之置換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所已知,且置換後所產生之功能為實質相同者。
注意事項解決一個特定的問題,可能存在多種不同的方式,故不能僅由結果進行反推分析,即使二者之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只要採取之方式實質不同,則不能認為二者為均等。由於化學成分或步驟之技術特徵 與機械類、電機類或其他類別專利之技術特徵的態樣不同,故化學類專利或方法專利較適用無實質差異測試的判斷方式。

而上述三部測試中所稱「實質相同」、「方式」、「功能及結果」之說明及定義如下表。

名詞說明及定義
實質相同二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或顯而易知者
方式(way)為執行某一功能及得到某種結果所採取之手段
功能(function) 及 結果(result)對應之「方式」在整個發明中所執行之作用及得到之效果 二者應結合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圖式記載的內容及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原理予以判斷

判斷均等的時點

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其判斷時點為 侵權行為發生時,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當時之技術水準做考量,即以侵權時之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來判斷,而非申請專利時。


均等論的「限制事項」

當專利權人主張以均等論控訴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均等範圍,而構成均等侵權,被控侵權人是可以針對以下四個均等論的限制事項提出抗辯,以爭取被控侵權對象不適用均等論。

只要有任何一個限制事項成立,則被控侵權物不適用均等論,而應判斷其不構成均等侵權。

該四個均等論的限制事項有「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簡單說明如下表格。

限制事項說明內容
全要件原則被控侵權對象應包含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如果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
申請歷史禁反言應先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因修正、更正或申復而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屬於該修正、更正或申復所放棄之專利權範圍,如果有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且被控侵權對象屬於其所放棄之專利權範圍,則會限制均等論之適用。
先前技術阻卻如果被控侵權人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且經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 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
貢獻原則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請求項的技術手段(整個技術手段而非某個技術特徵),應被視為貢獻給公眾,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可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申請卻未申請之技術手段。


結論

本文用於初步介紹發明與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斷流程及要點,至於侵權與否,還需依個案實際的條件進行分析及判斷,還有兩造攻防的策略與法官的判決才會有定論。

從侵權判斷要點的內容可知,專利請求項及說明書的撰寫、申請歷程與維護專利權歷程會深深影響專利權的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身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千萬不可輕易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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